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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破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破申10号申请人:宁波保税区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9-218B。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4月14日,申请人宁波保税区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世国际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赛世国际公司补充、补正了相关材料。本院查明:一、赛世国际公司于1999年09月21日登记设立,是由孙晓青、张海波和张振伊投资设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朱雷。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万元整。公司经营范围是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机械设备、橡塑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针纺织原料及产品、建筑装潢材料、电子原器件、化工原料及产品等。经营期限至2029年09月20日止。二、根据赛世国际公司的报告,公司全体职工截止2016年12月底为4名,全部解除劳动关系,按法律规定予以支付补偿金,截止2017年3月止,没有拖欠职工工资,按月正常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三、根据2016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1.资产状况:资产总额69431464.51元,①流动资产61900238.81元(其中货币资金18606189.73元,应收账款28053717.71元,其他应收款7244691.59元,存货7980829.75元,其他流产资产14810.03元)②长期投资530万元。③固定资产原值7871156.60元(固定资产净值2231225.70元)。2.负债状况:①流动负债47054598元(其中短期借款2200万元,应付票据3700万元,应付账款-3608810.69元,应付税费-3626859.52元,其他应付款-4890000元)。②所有者权益22376866.51元(包括实收资本3500万元,资本公积103万元,未分配利润-13653133.49元)。四、根据赛世国际公司申请书载明,其为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保债务约为7亿,且已全部到期不能清偿,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自2016年10月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本院认为,赛世国际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根据赛世国际公司的财务资料载明的内容,虽然其资产大于债务,但根据赛世国际公司申请书载明,其为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保债务约为7亿,而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故因认定赛世国际公司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综上,赛世国际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赛世国际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按照相关规定选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联合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宁波保税区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联合破产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