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郭汉平与张进良、吴美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汉平,张进良,吴美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42号原告:郭汉平,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被告:张进良,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吴美群,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汉平与被告张进良、吴美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郭汉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的家属庭外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汉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郭汉平负担。审判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舒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