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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玉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榆次工业园区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榆次工业园区营销服务部,任玉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榆次工业园区营销服务部,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82号。负责人:李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韬,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玉明,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杰,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榆次工业园区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任玉明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榆次工业园区营销服务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申子西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