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依会敏与张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会敏,张艳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969号原告依会敏,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张艳霞,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依会敏与被告张艳霞借款合同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艳霞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依会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