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997611。法定代表人:张迎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被上诉人XX之姐),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19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3元,减半收取2501.5元,由上诉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荣国审判员 苗自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