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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997611。法定代表人:张迎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被上诉人XX之姐),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19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3元,减半收取2501.5元,由上诉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荣国审判员  苗自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