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执631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桑恩道与朱小红、俞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恩道,朱小红,俞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3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桑恩道,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小红,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俞金花,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桑恩道与朱小红、俞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俞金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金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43071.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