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某1、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某1,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1,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1月28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2月12日由内黄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自诉人徐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徐某诉原审被告人葛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豫0527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葛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葛某1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葛某1委托其亲属石某、马某、葛某2与原审自诉人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葛某1亲属一次性支付原审自诉人徐某人民币100000元,原审自诉人徐某自愿放弃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上诉人葛某1给付原审自诉人徐某的其他款项;徐某对葛某1予以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追究葛某1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责任的自诉。上述事实,有委托书、和解协议、撤诉书及对上诉人葛某1的讯问笔录、对原审自诉人徐某、葛某1近亲属石某、马某、葛某2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确认上述和解协议、撤诉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某1二审期间委托其亲属与原审自诉人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审自诉人徐某对上诉人葛某1予以谅解并撤回要求追究葛某1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责任的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自诉人徐某撤回自诉;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刑初388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江书审判员 高 源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