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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桂0102执1123号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亮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桂0102民初49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江亮支付案件受理费509元或汇到: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账号:20×××3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将款汇到: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专户,帐号:20×××52,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审判员 :李建中书记员:文涛风险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节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