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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868号原告:范某。被告:杜某。原告范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范某与杜某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范某与杜某于2014年3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于2014年11月17日在钟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杜某痴迷于直销,不顾家,不履行妻子的义务,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6年8月23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两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杜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2、范某称婚前缺乏了解不属实,大到未来发展方向,小到生活习惯双方婚前均沟通过,两人是经过一定了解后登记结婚的;3、杜某已于婚前明确向范某表示直销是其长久事业,并非婚后才从事;4、范某称杜某不履行妻子义务不属实,日常家务活都是杜某一人在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范某与杜某于2014年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于2014年11月17日在钟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20881-2014-007734)。2017年4月17日范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范某与杜某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范某与杜某从相识恋爱到登记结婚组建家庭,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增进感情,共同维护好家庭的安定与团结。范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杜某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或存在其他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形,故本院对范某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党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