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杜建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90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建国,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0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元;2013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16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7年1月1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建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杜建国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8号中海国际19楼甘肃江能医药有限公司食堂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邱某某和尹某某放在食堂工作台上的苹果6plus手机1部、OPPO牌R7T型手机1部,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48元。作案后,部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查获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尹某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杜建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杜建国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杜建国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8号中海国际19楼甘肃江能医药有限公、司食堂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邱某某和尹某某放在食堂工作台上的苹果6plus手机1部、OPPO牌R7OPPT型手机1部,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48元。破案后,追回赃物OPPO牌R7T型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尹某某;其余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邱某某、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建国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建国无视国法,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建国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建国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建国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公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虎桃兰????????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