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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988石见秀与钱德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见秀,钱德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988号原告:石见秀,女,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德照,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文昌东路新天地大厦01幢114-117号、303-314号。负责人:周隆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训,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见秀诉被告钱德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石见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见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见秀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见秀负担。审 判 员 王振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秦 瑶书 记 员 徐安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