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宗枝申请周金保、喻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枝,喻国强,周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675号申请执行人赵宗枝。被执行人喻国强。被执行人周金保。申请执行人赵宗枝与被执行人喻国强、周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喻国强、周金保欠赵宗枝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855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剩余185500元于2017年1月21日前付清。如果喻国强、周金保未按上述时间按时给付,则喻国强、周金保须偿还赵宗枝借款385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喻国强、周金保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赵宗枝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经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喻国强名下有位于浏阳市沙市镇黄花村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7090002**),本院已查封。因该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不便进行处置;3、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4、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宗枝与被执行人喻国强、周金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赵宗枝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