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小改、赵立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改,赵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3号被执行人张小改,女,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蔡县河坞乡柏围孜村委柏庄西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02126024。被执行人赵立红(别名赵连河),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赵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802042495。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小改、赵立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小改、赵立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