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09尹步兵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步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步兵,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2005年9月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21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0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步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苏05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尹步兵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一套,予以没收。被告人尹步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步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尹步兵撤回上诉的请求经查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步兵撤回上诉。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继华审判员 辛以春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