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曲么尔火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么尔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9刑初5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么尔火,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捕前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7】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么尔火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么尔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曲么尔火在其家中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勒古某某、阿俄某甲;19时许,贩卖了价值2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阿俄某甲;20时许,贩卖了价值15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阿俄某乙,勒古某某从曲木尔火手中抢了价值20元的毒品,后几人均在曲么尔火家中吸食毒品。2017年1月5日0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曲么尔火家中将曲木尔火和四名在曲么尔火家中吸食毒品的吸毒人员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曲么尔火外衣上包内搜出1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和一把银白色的剪刀,在其家中的水泥台下搜出1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当面称量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8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曲么尔火犯罪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曲么尔火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么尔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曲么尔火在其家中贩卖了价值5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勒古某某、阿俄某甲;19时许,贩卖了价值2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阿俄某甲;20时许,贩卖了价值15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阿俄某乙,勒古某某从曲木尔火手中抢了价值20元的毒品,后几人均在曲么尔火家中吸食毒品。2017年1月5日零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曲么尔火家中将曲木尔火和四名在曲么尔火家中吸食毒品的吸毒人员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曲么尔火外衣上包内搜出1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和一把银白色的剪刀,其家中的水泥台下搜出1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从被告人曲么尔火处查获的2砣白色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18克,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可疑物系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布拖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曲么尔火贩卖毒品一案的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5日零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曲么尔火家中将被告人曲么尔火抓获,在被告人曲么尔火外衣上包内搜出1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和一把银白色的剪刀,其家中的水泥台下搜出1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曲么尔火的人身和住处进行搜查,当场在被告人曲么尔火外衣上包内搜出1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和一把银白色的剪刀,其家中的水泥台下搜出1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并依法扣押。4、毒品称量记录,证实从被告人曲么尔火处查获的2砣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18克。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7】0031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曲么尔火处缴获的18克毒品可疑物中提取0.1克送检,从送检的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6、被告人照片、抓获照片、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照片和现场照片当庭交被告人曲么尔火辨认,被告人曲么尔火对以上照片均无异议。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曲么尔火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8、证人阿俄某甲、勒古某某的证言,二人均证实在被告人曲么尔火处购买过毒品,2017年1月4日晚,均在被告人曲么尔火家中吸食毒品。9、证人俄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4日19时许,俄木某某在被告人曲么尔火家耍,看见曲么尔么贩卖了价值20元的毒品给阿俄某甲。20时许,贩卖价值15元的毒品给勒古某某。被当场抓获的四人均在曲么尔火家时吸食毒品。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月4日19时许,阿俄某甲、勒古某某、俄木某某到被告人曲么尔火家中,曲么尔火贩卖了价值20元的毒品给阿俄某甲。勒古某某从曲么尔火处抢了价值20元的毒品吸食。20时许,勒古某某和马布某某到曲木尔火家中,并购买了价值15元的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时阿俄某甲、勒古某某、勒古某某、马布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只有俄木某某没有吸食。在被告人曲么尔火外衣上包内搜出1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和一把银白色的剪刀,其家中的水泥台下搜出1砣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这些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被告人曲么尔火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么尔火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18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曲么尔火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曲么尔火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么尔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曲么尔火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么尔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 呷 尔 日审判员 汪洪人民陪审员李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瓦 西 家 林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那个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