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尹海燕与刘玉萍、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海燕,刘玉萍,胡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094号原告:尹海燕,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喜,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萍,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东塘路世纪新都A区。被告:胡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海燕诉被告刘玉萍、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海燕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胡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海燕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海燕撤回对胡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