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穆兆顺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兆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兆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于唐山市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环卫绿化公司副经理,现住址唐山市东方花苑101楼2单元402(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庆南道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辩护人汤小立、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兆顺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彦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兆顺及其辩护人汤小立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如期结案,于2017年2月18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兆顺在担任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环卫绿化公司副经理期间,在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环卫绿化公司采购车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在2014年10月份和12月份,穆兆顺分两次收受秦皇岛永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在2016年春节前,穆兆顺收受唐山拓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另查,被告人穆兆顺于2016年8月8日在被起诉前将收受的受贿款8万元退缴于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穆兆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说明;证人黄某、吕某的证言材料;环卫车采购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电子转账凭证;中标通知书、评委签到表、基数评审汇总表、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LNG洗扫车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电子转账凭证及发票、投标报价得分计算表、技术评标汇总表、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唐山高科发展总公司营业执照(全民所有制);扣押清单;缴款书;被告人穆兆顺的供述材料、简历及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兆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兆顺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兆顺犯罪后能自愿认罪,积极退缴收受的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兆顺的辩护人汤小立为其辩护称:被告人穆兆顺认罪态度很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主动全额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穆兆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穆兆顺上缴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本顺审 判 员 张莹莹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