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某申请执行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贾某申请执行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新民一初字第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春代理审判员 吴维波代理审判员 李 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