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5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某申请执行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贾某申请执行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新民一初字第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春代理审判员  吴维波代理审判员  李 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