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宏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宏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宏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其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余桂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锦逵,该公司总经理。苏州市宏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蚌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宏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财产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特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执1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昌米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王胜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雅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