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千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千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千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解昶琦,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法定代表人薛永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立邦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卫清西路421号六楼1918室。法定代表人:杨铭潜,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故本案应由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涉及的工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