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汤爱山与陈军文、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爱山,陈军文,朱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汤爱山,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被执行人陈军文,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朱丹,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汤爱山与陈军文、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绿证执字第346号执行证书及(2015)郑绿证经字第141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军文、朱丹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汤爱山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军文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号院8号楼2单元14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