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郗洪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郗洪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方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郗洪兴,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委托代理人:刘湛勇,河北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郗洪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6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是对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该裁决书亦释明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上诉人的诉讼主张针对的是被上诉人郗洪兴,而并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认可鉴定结论只是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申请撤销,不服仲裁裁决的也可以提起诉讼,对此上诉人有选择权,不能因为上诉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就否定上诉人的起诉权。上诉人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不服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捷劳仲字(2016)53号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告郗洪兴的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间重新鉴定并按照重新鉴定结论赔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对被告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重新鉴定,并按照重新鉴定的结论赔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异议的纠纷,此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另,原告在事实与理由的论述中请求认定“仲裁程序违法,没有给予原告合理的举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邦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工伤待遇、补缴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的中捷劳仲字(2016)53号仲裁裁决,上诉人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其诉求所涉及的范围是工伤待遇和工伤赔付金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依法应予受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687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