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0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文明申请执行梅世春、李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明,梅世春,李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明,男,1971年10月1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黄勇,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梅世春,男,1960年4月28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李翠英,女,1960年5月27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刘文明与梅世春、李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梅世春、李翠英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97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