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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陈娇娟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军,陈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军,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陈娇娟,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刘洪军与陈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娇娟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