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康雷、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雷,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吴益,怀丽,任亚东,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异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康雷,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和平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6521538-7。法定代表人怀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县。被执行人:怀丽,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任亚东,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涛,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康雷申请执行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联公司)、吴益、怀丽���任亚东、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雷对(2015)亳执字第00323-3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康雷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出具的《关于暂停执行“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及怀丽等人涉案财产的函》要求中止执行本案,理由不当,无法律依据。1、主体不同,广联公司是本案执行的主债务人,而吴益、怀丽、任亚东均是担保人,不能据此豁免广联公司的债务责任。2、法律关系性质不停,异议人申请执行本案,是基于民事行为,而暂停执行函表述的是怀丽等自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3、合法融资和非法集资不同,异议人支付的资金全部汇入广联公司,用于项目开发,与怀丽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关。4、暂停执行函所称的刑事案件,要求人民法院暂停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无法律相应的授权。综上,异议人康雷认为(2015)亳执字第00323-3号执行裁定对本案予以中止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恢复执行。本院查明:本案中依申请人康雷的申请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亳诉保字第000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永兴路南侧、建设路东侧,证号为利国用(2014)第00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广联公司名下项目利辛县汇通名城2#和3#在建工程。2016年8月9日对上述财产采取了续行查封。案件办理期间,因利辛县政府对广联公司名下“汇通名城”项目进行审计,对查封财产暂未处置。另查明,广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怀丽因涉嫌职务侵占,利辛县公安局2015年8月26日作出利公(经)立字[2015]2255号《立案决定书》,对怀丽立案侦��。2016年7月7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作出谯公发[2016]36号《关于暂停执行“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及怀丽等人涉案财产的函》,函称:因怀丽、任亚东、吴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将涉案的广联公司名下“汇通名城”项目房产、土地及嫌疑人名下的涉案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因此案尚未形成法院判决,请贵院暂停执行一切有关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及怀丽、吴益、任亚东三人的民事诉讼判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怀丽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先后被利辛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立案侦办。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要求我院暂停执行广联公司和怀丽、任亚东、吴益三人的民事诉讼判决,本院据此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雷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