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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庞俊生与张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俊生,张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庞俊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卫,男,汉族。庞俊生与张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庞俊生依据(2016)陕0527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联系被执行人未果。经与申请执行人多次谈话,亦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1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