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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0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李玉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李玉侠,李玉芳,付其春,姚爱群,安徽省怀远县民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011号之二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中段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1000008210。法定代表人:葛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玉侠,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东,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啸,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李玉芳,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啸,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付其春,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爱群,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付其春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民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阳光都市40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1000013483(1-1)。法定代表人:李玉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啸,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巨双、李玉侠、李玉芳、付其春、姚爱群、安徽省怀远县民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皖0321民初40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玉芳的房屋二套及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民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船舶二艘进行查封。2017年5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民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二艘船舶的查封;2、查封被申请人付其春、姚爱群所有的房屋2栋;3、查封被申请人李玉侠所有的房屋1栋和车辆3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徽省怀远县民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船名为皖民生588(船舶登记号:280609000211)船舶的查封;二、解除对安徽省怀远县民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船名为皖民生186(船舶登记号:280613000511)船舶的查封;三、查封付其春、姚爱群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恒大翡翠华庭5栋1单元26层01263号(建筑面积117㎡)房屋一套。查封期间,该房产交由所有人付其春、姚爱群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四、查封付其春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顺河禹王路东段(产权证号:怀房改字第402945号,建筑面积57㎡)房屋一套。查封期间,该房产交由所有人付其春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五、查封李玉侠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怀魏路东侧阳光都市40号楼101号(产权证号:房地权怀私字第321144号,建筑面积140.94㎡)房屋一套。查封期间,该房产交由所有人李玉侠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六、查封李玉侠所有的车牌号:皖C×××××号沃尔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C×××××号上海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C×××××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该三台汽车均由李玉侠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或设定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梦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