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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必英、王林、王承祥、谢世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必英,王林,王承祥,谢世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806号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法定代表人:谢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宽,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5日,系原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必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日,住大竹县。被告:王林,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7日,住大竹县。被告:王承祥,男,汉族,生于1929年1月10日,住大竹县。被告:谢世玉,女,汉族,生于1938年2月17日,住大竹县。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必英、王林、王承祥、谢世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计3515元,由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雪松人民陪审员  王 轩人民陪审员  杨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