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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特89号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75********),住威海市环翠区杏花北街*号***室。申请人××,女,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男,住辽宁省大连市。申请人××,男,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人××,男,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男,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女,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4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室房屋(房产证号威房地字第××号,土地证号威环国用(2002)字第112-0**号)由申请人××继承,相对人××、××、××、××、××、××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关于2017年5月24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