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曾玲、吴新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玲,吴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曾玲,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吴新军,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曾玲申请吴新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解除租赁合同,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宾华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