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亚兵申请宋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亚兵,宋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恢28号申请人:邓亚兵。被执行人:宋新华。邓亚兵申请宋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亚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正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泽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