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卢彩梅与祁县教育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彩梅,祁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卢彩梅。被执行人祁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周镜亮,职务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祁县教育局在祁县财政局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75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坚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