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李绍宇、章魁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李绍宇,章魁望,侯世棒,李绍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423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397577-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代表人:陈家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益民,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系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系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员工。被告:李绍宇,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章魁望,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侯世棒,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李绍南,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李绍宇、章魁望、侯世棒、李绍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