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06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16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黄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3月,被告人黄某借住在其老乡被害人雷某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华侨新村4栋606房。2016年5月20日6时许,黄某起床后发现正在熟睡的雷某床头旁有一部苹果6s(金色,16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30元)手机正充电,黄某想到自己现在没钱也没有工作,便起贪念把手机偷走后卖钱,于是黄某拔掉苹果手机的充电线后将手机拿走离开了房间,后黄某到龙华市场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了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掉。2017年2月15日,侦查机关抓获黄某。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雷某人民币423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