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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执字第1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芝执字第1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某,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鸣皋,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某,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