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3966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夏文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夏文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966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程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君,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文松,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文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8元(已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