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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大荣、张秀娥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大荣,张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被执行人林大荣,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张秀娥,女,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大荣、张秀娥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81执20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