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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骆恒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骆恒明,薛齐林,武汉市东西湖毅项汽配经营部,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35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4。负责人:董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宇,常梦妮,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骆恒明,男,1981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玉环县。被申请人:薛齐林,女,1981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毅项汽配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万国街18号万国汽配城8区23号。法定代表人:骆恒明。被申请人: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2栋9层8室。法定代表人:李保桃,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被申请人骆恒明、薛齐林、武汉市东西湖毅项汽配经营部、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骆恒明、薛齐林、武汉市东西湖毅项汽配经营部、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骆恒明、薛齐林、武汉市东西湖毅项汽配经营部、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20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