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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春玲与张红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春玲,张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21-1号申请人胡春玲,男,1985年8月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张红涛,男,1979年8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红涛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红涛鲁N73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