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春玲与张红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春玲,张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21-1号申请人胡春玲,男,1985年8月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张红涛,男,1979年8月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红涛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红涛鲁N73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