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鼎市嘉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鼎市嘉博贸易有限公司,王华文,张剑光,张仁灿,王健平,福鼎市瑞和石材有限公司,李世今,张因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座,编号2197989。授权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现任董事。被执行人福鼎市嘉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富民城工业小区C幢605号,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山前办事处灰窑村官中洋建材市场二楼605-606房,组织机构代码69903473-X。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华文,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张剑光,女,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张仁灿,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健平,女,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瑞和石材有限公司,住福鼎市山前办事处灰窑村官中洋建材市场二楼605-606房,组织机构代码57095990-X。法定代表人张赛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世今,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因脂,女,汉族,1984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嘉博贸易有限公司、王华文、张剑光、张仁灿、王健平、福鼎市瑞和石材有限公司、李世今、张因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福鼎市,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益先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