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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元发、胡武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发,胡武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602号起诉人:张元发,男,汉族,1959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起诉人:胡武朝,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2017年5月19日,本院收到张元发、胡武朝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元发、胡武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起诉人邢雪霞、宋胜峰支付劳务报酬28448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5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邢雪霞、宋胜峰签定《施工协议》一份,约定起诉人承包偃师市旭日华庭工程4号楼抹灰工程,后起诉人对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起诉人仅支付部分报酬,并与2015年9月9日出具“旭日华庭”4号楼粉刷工程量清单一份。确认尚欠起诉人工程款等284480元未付。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当由工程施工地法院管辖,因工程施工地不在洛阳市老城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元发、胡武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