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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道智、铜陵万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智,铜陵万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道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万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翠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智与被执行人铜陵万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张道智于2017年3月27日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06执7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