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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行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家文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行终7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家文,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上诉人李家文因民政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0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家文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0行初3号行政裁定,并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根据现有资料证明,烈属之妻廖美连应享受烈属抚恤金待遇,而不是优抚生活定补待遇,李家文起诉被告宁都县民政局、被告宁都县湛田乡人民政府,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现行抚恤金标准返回被掉包或被克扣、误发的累计金额给烈士家属李家文急治眼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廖美连于2000年11月3日去世,李家文于2017年3月向一审法院的起诉已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及处理均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李家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文科审判员  姜昊昂审判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