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2执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赵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赵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34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栾学利,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文浩,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地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