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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武伟强与临汾市尧都区恒力源孕婴童生活馆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伟强,临汾市尧都区恒力源孕婴童生活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7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伟强,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现住山西省河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恒力源孕婴童生活馆,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体育中街路西,经营者段新英,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莲花池五巷**号*号楼*单元202。再审申请人武伟强为与临汾市尧都区恒力源孕婴童生活馆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民终342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武伟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牛向宏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仲俊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