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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某、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唐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朱某申请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于2017-2-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荀金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