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春涛廖正友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正友,唐春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2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正友,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同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由该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并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春涛,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北碚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同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并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针华、代理检察员秦海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受李某1(已判刑)邀约,以被害人冯某、赵某某在李某1的赌博机上赌博时作弊为由,与李某1等人强行将冯某、赵某某带上李某1驾驶的号牌为渝C03A**越野车上,并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盘家坪附近一路边,对冯某、赵某某实施殴打,并逼迫冯某、赵某某返还所赢赌资。期间,被告人唐春涛因故先行离开。同日22时许,冯某、赵某某将现金4900元交与李某1后,李某1等人才让冯某、赵某某离开。另查明,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在犯罪以后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7日自动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廖正友自动投案后取保候审期间又逃跑,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于2017年1月24日被重庆市铁路公安处广安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将冯某、赵某某交与李某1的现金4900元追回并发还给二人。还查明,被告人唐春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李某2、李某1、刘某、余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与他人相互伙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廖正友犯罪以后虽自动投案,但其投案后又逃跑,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春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又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的上述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廖正友、唐春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正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二、被告人唐春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书远人民陪审员 吴岭川人民陪审员 谢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山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