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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臧磊与被告李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磊,李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563号原告臧磊被告李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磊与被告李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桂春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