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41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生,地址:安阳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李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