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70戴俊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俊生,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中共党员,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韩聚泉,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俊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荣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俊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戴俊生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沿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三阳河二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桥面西侧时,与陈某和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陈某死亡,被害人杨某颅脑损伤致脑挫伤伴脑内血肿,经鉴定,属重伤二级。经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戴俊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戴俊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戴俊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俊生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之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俊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袁某、夏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戴俊生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检验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提取血样视频;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接处警信息截图;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俊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戴俊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俊生系酒后开车,酌情从重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俊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戴俊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俊生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戴俊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事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戴俊生此次犯罪系过失犯罪,其虽有酒后驾车的行为,但考虑其在案发后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系列悔罪表现,加之本案的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戴俊生的行为已表示谅解,并提请本院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法对被告人戴俊生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俊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莉文书附页:(2017)苏1012刑初270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焱,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